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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措施

威尼斯wnsr888突发事件应急综合预案

发布时间:2023-10-16   投稿人: 阅读次数: 次 

威尼斯wnsr888突发事件应急综合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提高我院防范和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就医患者及医院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规范》制定应急综合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及医院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及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的事件,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以下:

(一)自然灾害,即水、火、雨、雪、风或地震等自然灾害事件。

(二)设施故障事件、事故,指水、电、压力容器(如:锅炉)、电梯、建筑物等设施质量事件或事故。

(三)设备故障事件、事故,指在各种医疗诊断、治疗、急救设备发生故障造成的事件或事故。

(四)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医院感染爆发流行等事件。

(五)社会安全事件,如重大医疗纠纷等群体性事件或盗窃、人身伤害、毒麻药品等事件。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及其他相关科室应根据职责及突发性事件分类负责制定各类相关具体预案。

第四条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强化培训、适时演练、平急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应对、快速反应、措施果断、科学处置、协调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过程中,对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指挥调度、散布谣言、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公众健康等行为者,按照《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医院《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医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相关的专题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调查、现场救护、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监测检验、监督检查等工作,以及所需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的储备、常态和应急工作机制,做到有备无患,防患未然。所需经费列入医院财务预算。

第七条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个人表现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  医院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由院长担任总指挥,副院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医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工作职责:

(一)在蚌埠市政府及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院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二)负责指定专人向及政府报告,接受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领导指导并负责进行工作对接。

(三)研究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指挥调度本院应急工作人、财、物及向上级部门请求人、财、物的支援。

(四)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应急预案及响应级别。

(五)组织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应急制度、岗位职责,建立应急组织体系,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定单位,报告事件进展及各类信息、或请求支援。

(七)应急响应终止及善后工作、总结与奖惩。

第十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以院办、医务科为主体组建,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其他应急事件设在院办公室。

第十一条  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工作职责:

(一)在应急工作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医院突发事件应急的体系建设,包括日常人、财、物应急准备,非常态应急时执行,落实指挥部决策和各项指令。

(二)检查、督促应急制度的执行,协调应急人员及物资的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设备的目录和储备数量。

(三)负责编制预案制度及岗位职责。

(四)协调、督促、落实相关设备和物资。

(五)组织人员培训和演练,负责应急队伍建设。

(六)接到上级指令制定具体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外派机动救援队伍。

(七)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相关信息、撰写应急救援评估报告和总结。

(八)其他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突发事件分类组建突发事件应急专业组。

(一)医疗救护组由医务科、护理部、门诊办、防保科、感染科等相关科室组成,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医务科科长担任副组长。

(二)急救专家组由医务科、护理部、门诊办、临床及医技科室专家组成,业务副院长担任组长,主要临床医疗专家担任副组长,医务科负责日常管理。

(三)预防控制和院内感染管理组,由分管业务副院长担任组长,院感、防保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上述部门和检验科室人员组成。

(四)物资保障组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总务科、医学工程科、药学部担任副组长,总务科、医学工程科、项目办、药学部、招标采购办、财务部等组成。

(五)安全保卫及转运组由保卫科、院办、总务科、人事人力资源科等组成,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保卫科长担任副组长。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各应急专业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沟通协调,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大小及危害程度,及时沟通信息,互通情况、调查实情及实施应对措施。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四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主管部门(如:办公室、医务科、防保科、院感科、护理部、门诊办、计算机中心、总务科、医学工程科、药学部、保卫科等)应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一个灵敏准确的监测体系,确定专人对监测数据及时进行科学分析与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医院所属各科均为突发事件的监测单元,每个职工均有监测及报告的法定责任及义务。

第十六条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是局部还是全院,医院设定三个级别的预警及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仅影响医院部分地域或部分科室且危害较小的突发事件,定为黄色预警,应急响应为相关部门及人员;影响医院整体工作或危害较大的突发事件,定为红色预警,应急响应为全院所有部门及人员;处于两者之间程度的,定为橙色预警,应急响应为全院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部门及人员。

 

第四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医院职工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其潜在隐患均应在发现情况后立即报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在8小时以外及节假日应立即报告三大总值班。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或总值班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应将情况报告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及指挥部,必须直接通知到人,在科室专用记录本详细记录报告时间、地点、人员及事件概况,并通知相关突发事件处置的各相关人员,按时间、地点、任务进行分工,明确职责。各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根据指挥部命令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或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情况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大小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中等以上的突发事件发生2小时内应向市卫健委报告。

第二十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一条  医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由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报告,并在上级的领导下,指定医院新闻发言人,严禁其它人随意参与发布信息,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权威性。

 

第五章  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主管责任部门应认真研究各自主管范围内最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将排在前五位的突发事件作为重点,估计可能发生的情况,拟定相对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对相关人员实施培训。

第二十三条  培训应是预案相关人员的培训。坚持预防为主、平急结合、突出重点、学以致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主管部门应对各级各类人员(包括临时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进行涵盖各类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识别、报告、应急处理技术、群体防护、个体防护、现场救护、转运等内容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主管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中各责任人的责任与义务分别制订“应急反应手册”。手册针对各个关键部门的具体负责人及员工,明确其职责范围、协调对象、主要对策、实施步骤、联系方式等。手册内容力求简明扼要,便于携带。

第二十五条  每年组织模拟演练1~2次,由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制订模拟演练计划,由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制定演练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应急组应针对具体突发事件,认真制定细化方案,精心组织,通过技术培训,模拟情景,实际演练,提高组织成员的应急反应能力,训练一支能打硬仗的应急团队。

 

第六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及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启动医院应急预案,需经院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或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市卫健委备案。在应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示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为医院最高领导,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相关设施、设备等;必要时对人员疏散或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所有科室及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精诚协作,各司其职,集中力量保证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人事科、医务科、护理部要根据具体预案文件,进行人员及任务的安排与追踪,总务科、医学工程科等保障部门要尽一切努力充分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药学部要保证药品的供应。

 

第七章  临时应急措施

 

第三十条   在重大活动期间和正常工作时间内发生火灾、地震、爆炸等严重突发性灾害时,由医院指挥部领导下达命令,进行排除救灾。

第三十一条  在夜间或节假日期间发生突发性灾害事件时,由医院总值班室或保卫科做出决定,并立即报告医院总指挥部领导。在医院指挥部领导下达命令之前,医院总值班员有责任全权负责突发性灾害事件的处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局部发生突发性事件或灾害时,包括在上级未下达命令前或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立即上报的,由该科室及部门的科室主任(负责人)、护士长有责任负责全权处置决定;同样,如发生在夜间或节假日由值班医生和主班护士决定。科主任(负责人)、护士长、值班医生和主班护士有责任有权对该部位采取应急措施和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同时报医院指挥部。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在及时报告上级的同时,根据具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在紧急状态下,无法与医院领导立即取得联系时,医院三大总值班员(行政总值班、医疗总值班、护理总值班)、保卫科、科室值班人员有责任有权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卫生防疫及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先行一步,对事件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及可能受到影响的人群进行分类指导,制定相应的防护控制措施,保障人员安全,防止交叉感染,提供突发事件防灾、防病简便的知识,及时为应急处理指挥部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人员违反规定,若有以下所列情况存在发生,将对责任科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的。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未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的。

(五)未依照本预案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重大紧急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第三十七条  依据突发重大紧急事件处置要求,未及时完成突发重大紧急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对主管部门或科室主要负责人依法按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突发重大紧急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疫情畏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

(二)不听指挥、延误救治时间的。

(三)擅离职守或工作消极的。

(四)违反规程,草率马虎,操作不当致使防控救治不力导致疫情蔓延、扩散的。

(五)拒绝接诊患者的。

(六)拒不服从突发重大紧急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调度的。

(七)泄露秘密造成后果者。

 

第九章  

 

第四十条  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或教训及时修订、补充、调整和完善本预案。

第四十一条  每次突发事件处理之后,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认真总结应急处理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及失误的教训,做好突发事件后医院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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